简  介

 

  哈尔滨市青年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哈尔滨市青年商会,英文名称为 HarBin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HYCC。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优秀青年企业管理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黑龙江省青年商会和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着眼于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和会员的全面发展,竭诚为会员服务,凝聚力量,创造商机,扩大交流,增进友谊,回报社会,努力把商会建设成广大会员密切联系、增进友谊的桥梁,获取信息、开阔视野的窗口,成长进步、增长才干的学校,拓展事业、竞显风流的舞台,引导会员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为我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员会和哈尔滨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团市委青工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哈尔滨市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组织会员加强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组织开展培训、考察、研修、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三)搭建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联系的平台,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服务。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与有关部门联合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   

(六)指导和帮助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同时加强与市内外、国内外有关协会的联系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优良的青年企业管理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查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岁即自动退会,成为荣誉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区、县(市)的青年企业家企业、青年商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审查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经秘书处审查同意,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入会;

    (五)执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商会建设,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三)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社会声誉;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本会领导机构;   

    (五)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市青年商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决议;

    (二)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议案;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代表哈尔滨市青年商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工作特殊需要或特别优秀者,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会长领导商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与会员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办理审批发展新会员手续;

(五)         编辑印发商会的信息资料;

(六)         处理理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会长选举产生后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市青年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筹款。   

    第二十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额度由理事会研究决定,会费每届(三年)缴纳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会旗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徽整体由三部分组成,即圆形的蓝色底面、图形中央的弧形相交彩条及下方的文字。圆形代表团结和团队,蓝色暗含着沉稳与睿智,体现出商会的团队精神及全体会员所蕴涵的智慧;中间多色彩条象征着青春和商会以及商会会员的美好前景,彩条相互交叠,体现出商会成员间互相协作与共赢的团队精神;同时,弧形彩条与圆形组成了象征财富的圆形方孔钱造型,象征着商会与全体会员共同创造财富的深层含义。会徽整体寓义着哈尔滨市青年商会团结全体会员,用青春的智慧和汗水,携手共同开创更加美好的前景。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旗为白色,内容与会徽一致。

第三十六条  会徽、会旗的使用范围:哈尔滨青年商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会徽、会旗,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徽、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可以加印会徽。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徽、会旗由秘书处统一制作,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三十八条  会徽、会旗的修改,由理事会提议、由秘书长组织修改并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